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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四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綵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四號

聲請人
戊○○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丑○○

        丁○

        丙○

        子○○○

        辛○○

        庚○○

        己○○

        壬○○

        癸○○

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乙○○、丁○、丙○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丑○○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丑○○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子○○○、辛○○、庚○○、己○○、壬○○、癸○○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二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四號判決確定,第一審之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乙○○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第一審之訴訟費用額為:(一)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二萬五千八百零三元;(二)郵票:三千零六十元,(三)出差旅費:三千元;(四)地政規費:一萬八千八百八十五元,總共五萬零七百四十八元,依附表所示,計算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林坤昭~F0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法   官 黃綵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姓名  │ 持分比例 │ 應負擔訴訟費用計算方式     │備註      │
     ├────┼─────┼────────────────┼────────┤
     │戊○○  │1/6    │50748*1/6=8458    │                │
     ├────┼─────┼────────────────┼────────┤
     │甲○    │7/36  │50748*7/36=9868  │                │
     ├────┼─────┼────────────────┼────────┤
     │乙○○  │7/36  │50748*7/36=9868  │                │
     ├────┼─────┼────────────────┼────────┤
     │丁○    │7/36  │50748*7/36=9868  │                │
     ├────┼─────┼────────────────┼────────┤
     │丙○    │7/36  │50748*7/36=9868  │                │
     ├────┼─────┼────────────────┼────────┤
     │丑○○  │1/36  │50748*1/36=1410  │                │
     ├────┼─────┼────────────────┼────────┤
     │子○○○│1/216│50748*1/216=235  │                │
     ├────┼─────┼────────────────┼────────┤
     │辛○○  │1/216│50748*1/216=235  │                │
     ├────┼─────┼────────────────┼────────┤
     │庚○○  │1/216│50748*1/216=235  │                │
     ├────┼─────┼────────────────┼────────┤
     │己○○  │1/216│50748*1/216=235  │                │
     ├────┼─────┼────────────────┼────────┤
     │癸○○  │1/216│50748*1/216=235  │                │
     ├────┼─────┼────────────────┼────────┤
     │壬○○  │1/216│50748*1/216=235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四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