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7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71號
- 上訴人
- 甲○○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六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95年7月19日本院93年度訴字第4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參佰捌拾肆萬元、擴張上訴聲明為新台幣貳佰參拾柒萬柒仟伍佰元,合計價額為新台幣陸佰貳拾壹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參仟捌佰陸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