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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胡文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李連國
訴訟代理人
簡國憲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另案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號撤銷不動產贈與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經最高法院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駁回上訴確定,業已終結,有本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號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胡文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0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