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四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四號
- 聲請人
- 戊○○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丑○○
丁○
丙○
子○○○
辛○○
庚○○
己○○
壬○○
癸○○
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乙○○、丁○、丙○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丑○○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丑○○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子○○○、辛○○、庚○○、己○○、壬○○、癸○○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二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四號判決確定,第一審之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乙○○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第一審之訴訟費用額為:(一)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二萬五千八百零三元;(二)郵票:三千零六十元,(三)出差旅費:三千元;(四)地政規費:一萬八千八百八十五元,總共五萬零七百四十八元,依附表所示,計算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林坤昭~F0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姓名 │ 持分比例 │ 應負擔訴訟費用計算方式 │備註 │
├────┼─────┼────────────────┼────────┤
│戊○○ │1/6 │50748*1/6=8458 │ │
├────┼─────┼────────────────┼────────┤
│甲○ │7/36 │50748*7/36=9868 │ │
├────┼─────┼────────────────┼────────┤
│乙○○ │7/36 │50748*7/36=9868 │ │
├────┼─────┼────────────────┼────────┤
│丁○ │7/36 │50748*7/36=9868 │ │
├────┼─────┼────────────────┼────────┤
│丙○ │7/36 │50748*7/36=9868 │ │
├────┼─────┼────────────────┼────────┤
│丑○○ │1/36 │50748*1/36=1410 │ │
├────┼─────┼────────────────┼────────┤
│子○○○│1/216│50748*1/216=235 │ │
├────┼─────┼────────────────┼────────┤
│辛○○ │1/216│50748*1/216=235 │ │
├────┼─────┼────────────────┼────────┤
│庚○○ │1/216│50748*1/216=235 │ │
├────┼─────┼────────────────┼────────┤
│己○○ │1/216│50748*1/216=235 │ │
├────┼─────┼────────────────┼────────┤
│癸○○ │1/216│50748*1/216=235 │ │
├────┼─────┼────────────────┼────────┤
│壬○○ │1/216│50748*1/216=23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