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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五五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五五號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額包括:㈠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萬七千八百三十元,㈡公示送達登報費用:六百五十元,共計一萬八千四百八十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賴秀雯

~B法院書記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五五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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