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五五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五五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額包括:㈠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萬七千八百三十元,㈡公示送達登報費用:六百五十元,共計一萬八千四百八十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賴秀雯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