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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7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黃綵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71號

上訴人
甲○○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六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95年7月19日本院93年度訴字第4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參佰捌拾肆萬元、擴張上訴聲明為新台幣貳佰參拾柒萬柒仟伍佰元,合計價額為新台幣陸佰貳拾壹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參仟捌佰陸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71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