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8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等五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三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貳萬壹仟參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徐奇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