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05號
- 上訴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貳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賴 秀 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0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貳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賴 秀 雯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