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譯田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29號上 訴 人 譯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旺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二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