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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4號

給付扶養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蔡岱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一段1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9,1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蔡岱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4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扶養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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