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一段1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9,1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蔡岱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4號
一段1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9,1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蔡岱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