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6號
- 上訴人
-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拓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乙○○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佰玖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陸拾貳元,而上訴人甲○○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參佰零柒萬陸仟零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參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賴 秀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