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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6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6號

上訴人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拓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乙○○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佰玖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陸拾貳元,而上訴人甲○○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參佰零柒萬陸仟零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參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賴 秀 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6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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