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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3號

給付贈與物價額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3號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贈與物價額事件,不服94年9月13日本院94年度訴字第2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零伍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周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3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贈與物價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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