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3號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贈與物價額事件,不服94年9月13日本院94年度訴字第2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零伍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周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