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29號
- 上訴人
- 譯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旺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二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徐奇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