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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60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60號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間拆屋還地事件,不服95年10月2日本院94年度訴字第3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柒拾玖萬伍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李 立 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60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