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7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九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伍拾陸萬壹仟參佰參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徐奇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