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原 告 即 上 訴 人 甲○○ 八弄三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東營造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民國94年11月18日本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肆萬零叁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貳仟叁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77條之16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胡文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