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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胡文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原告
上訴人
甲○○

            八弄三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東營造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民國94年11月18日本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肆萬零叁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貳仟叁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7條之16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胡文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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