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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6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黃堯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6號

上訴人
丙○○

      己○○

      丁○○

      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不服95年9月26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1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陸拾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玖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堯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6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