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6號
- 上訴人
- 丙○○
己○○
丁○○
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不服95年9月26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1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陸拾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玖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堯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