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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黃堯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15號

原告
辛○○
原告
丙○○
原告
甲○○
原告
己○○
原告
卯○○
原告
戊○○
原告
丁○○
原告
4之2
原告
庚○○
原告
前列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申○○律師
複代理人
李效文律師
被告
壬○○
被告
丑○○
被告
寅○○
被告
子○○
被告
癸○○
被告
乙○○
被告
未○○○
被告
辰○○
被告
巳○○
被告
前列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複代理人
午○○
1號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二關於原告等八人就主文第1項分得土地保持共有比例之記載,其中原告戊○○分割後之應有部分,應更正為一四一分之二十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誤載為一四一分之十五),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5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