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83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永平都市更新地區都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萬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參萬陸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