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超美特殊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名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民國97年6月20日本院95年度智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請求損害賠償部份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關於請求銷毀模具及貼標標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元(計算式:500,000×3+0.5×2,000,000×7×15%=2,550,000),合計為新臺幣肆佰陸拾伍萬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零叁拾伍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伍佰伍拾貳元,除上訴人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柒拾元外,其餘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肆拾伍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叁佰捌拾貳元未具繳納,茲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李立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