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0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及訴外人江勝弘即富勝工程行、陳明月、陳水露發支付命令(九十五年度促字第三一七七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肆拾貳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民事庭法 官 周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洪瑞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