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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蔡岱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90號

原告
丙○○
原告
之1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282號拆屋還地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7年4月18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59號民事裁定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蔡岱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0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