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90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之1
- 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282號拆屋還地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7年4月18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59號民事裁定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蔡岱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