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34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341號
- 聲請人
- 乙○○
利害關係人 壬○○○
己○○
丁○○
戊○○
庚○○
丙○○○
鐘碧君
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定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丙○○○身分證統一編號:M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原裁定案由中關於「被繼承人吳德祿」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徐奇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書記官 楊惠如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