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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341號

限定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徐奇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341號

聲請人
乙○○

利害關係人 壬○○○

      己○○

      丁○○

      戊○○

      庚○○

      丙○○○

      鐘碧君

      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定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丙○○○身分證統一編號:M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原裁定案由中關於「被繼承人吳德祿」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徐奇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書記官 楊惠如                                                                                                                   E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341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限定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