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4號
- 上訴人
- 昇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伍佰捌拾叁萬玖仟柒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