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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9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蔡岱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9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勤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本院97年度勞訴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肆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蔡岱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9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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