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勤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本院97年度勞訴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肆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蔡岱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