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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4號

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劉邦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4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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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伍佰捌拾叁萬玖仟柒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劉邦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4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