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4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壹仟陸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零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蔡岱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