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0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00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00號│├───┬──────────────┬──────────────┬────┬───┬────┬───┤│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001│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 │1 │1000│ │├───┼──────────────┼──────────────┼────┼───┼────┼───┤│002│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 │1 │1000│ │├───┼──────────────┼──────────────┼────┼───┼────┼───┤│003│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 │1 │1000│ │├───┼──────────────┼──────────────┼────┼───┼────┼───┤│004│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 │1 │300 │ │├───┼──────────────┼──────────────┼────┼───┼────┼───┤│005│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 │1 │76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