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9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清償借款事件,不服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