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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趙思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號

上訴人
乙○○○

      庚○○○

      壬○○○

      子○○

      己○○

      丙○○

      戊○○

      甲○○

      癸○

      辛○○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不服民國98年6月30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一、本件依上訴人各自占用之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之房屋課稅現值計算上訴利益,上訴人每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如下:

①上訴人乙○○○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175,3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②上訴人庚○○○之上訴利益為165,0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③上訴人壬○○○之上訴利益為175,3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

④上訴人子○○之上訴利益為170,8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⑤上訴人己○○之上訴利益為400,2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⑥上訴人王謢佑之上訴利益為191,5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⑦上訴人戊○○之上訴利益為200,1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⑧上訴人甲○○之上訴利益為193,4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⑨上訴人癸○之上訴利益為194,1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⑩上訴人辛○○之上訴利益為196,5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⑪上訴人丁○○之上訴利益為195,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二、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