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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0號

確認合夥出資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李蓓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80號

上訴人
甲○○

      己○○

      乙○○○

      丁○○

      丙○○○

      庚○○○○○○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辛○○間確認合夥出資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9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前揭判決而聲明上訴,惟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並據以繳納上訴裁判費,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上訴裁判費裁定命其繳納,於法均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表明「上訴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據以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0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合夥出資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