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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林永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9號

原告
南投縣中寮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丁○○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懿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9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