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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3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趙思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98年7月28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5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3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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