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98年7月28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5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趙思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