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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李蓓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2號

上訴人
廖俊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99年12月30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5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1,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2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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