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景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省南投農田水利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民國100年8月22日本院99年度建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0,783,0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6,428 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