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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秩字第4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陳盈呈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投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

被移送人  龍金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 年1 月12日投草警偵字第109000074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金汀休閒坊之實際負責人即被移送人龍金蘭於民國108 年9 月17日17時00分許,因意圖使女子與不特定男客為猥褻性交行為,基於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而媒介至阿娜答美容坊消費之男客,與店內成年女子林惠萍、江婉琳及王郁馨,以每次新臺幣(下同)2,000 元之代價,與男客從事俗稱「半套」或「全套」之猥褻性交行為,經移送機關查獲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後,經本院以108 年度投簡字第374 號刑事簡易判決各處龍金蘭有期徒刑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因認金汀休閒坊嚴重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情節重大,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 之規定,聲請裁處勒令歇業等語。

二、按警察機關為調查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通知嫌疑人,並得通知證人或關係人。前項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被通知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及住所或居所。二、事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意旨。五、通知機關之署名。被通知人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其出生年月日、籍貫、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訊問嫌疑人,應先告以通知之事由,再訊明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所或居所,並給予申辯之機會。嫌疑人於審問中或調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警察機關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金汀休閒坊為獨資商號,而登記負責人為陳正容等情,有商業登記抄本附卷可參。然本件被移送人為龍金蘭,而移送機關聲請准予勒令歇業之行政罰對象卻為負責人為陳正容之「金汀休閒坊」,顯然就被移送人之主體有所誤會。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1條第1 項、第4 項之規定,警察機關於調查違序行為之事實時,本應通知嫌疑人,並賦予嫌疑人申辯之機會,然遍查本件移送書卷內事證,並未見通知陳正容說明違序事件之紀錄或警詢筆錄。從而,本件聲請既欠缺法定程序要件,且移送主體亦有疑義,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陳盈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秩字第4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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