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簡字第37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374號
- 原告
- 吳尚臻
- 被告
- 李英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8年9月2日寄存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並於同年月12日生送達原告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