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埔簡字第11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字第112號
- 上訴人
- 孫華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正祿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