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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埔簡字第11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趙思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字第112號

上訴人
孫華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正祿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法 官 趙思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埔簡字第112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