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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投簡字第2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232號

上訴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碧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398,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投簡字第232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