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埔簡字第4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埔簡字第49號
- 原告
- 張伊琇
- 訴訟代理人
- 陳沖欽
- 被告
- 黃冠瑋
- 訴訟代理人
- 黃定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六項後段應補充:「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壹拾肆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前開規定亦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第394條及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已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是關於被告敗訴部分,核與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