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埔簡字第49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趙思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埔簡字第49號

原告
張伊琇
訴訟代理人
陳沖欽
被告
黃冠瑋
訴訟代理人
黃定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六項後段應補充:「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壹拾肆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前開規定亦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第394條及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已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是關於被告敗訴部分,核與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趙思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埔簡字第49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