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投簡字第23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232號
- 上訴人
-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銘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碧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398,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