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簡字第4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45號
- 上訴人
- 廖貴琴
林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月英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487,1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