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簡字第4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45號

上訴人
廖貴琴

      林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月英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487,1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法 官 林錫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簡字第45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