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埔小字第3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小字第35號
- 上訴人
- 林初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哲堂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 年3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利益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