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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埔小字第35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小字第35號

上訴人
林初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哲堂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 年3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利益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埔小字第35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