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簡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380號上 訴 人 連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精豐即鈺豐汽車修配廠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441,0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