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簡字第38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380號
- 上訴人
- 連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柏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精豐即鈺豐汽車修配廠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441,077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