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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簡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
    鍾淑慧
  • 法定代理人
    黃柏錩

  • 上訴人
    連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380號上 訴 人 連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精豐即鈺豐汽車修配廠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441,0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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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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