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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簡字第3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3號

上訴人
李文財

      魏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永福、何榮槍、何李玉座、何清松、何溢豐

即何專海、何慶春即何慶松、何林鳳嬌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4,979,121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4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簡字第3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