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簡字第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3號
- 上訴人
- 李文財
魏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永福、何榮槍、何李玉座、何清松、何溢豐
即何專海、何慶春即何慶松、何林鳳嬌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4,979,121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4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