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簡字第14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1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櫻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振潭間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3 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21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6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