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簡字第41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418號
- 原告
- 林欣蓓
- 訴訟代理人
- 蔡志忠律師
- 被告
- 林杰陵
- 被告
- 林薏婷
- 被告
- 林湘娜
- 被告
- 林修佐
- 被告
- 林福經
- 被告
- 林黃麵
- 兼上一人
- 林恕錩
- 訴訟代理人
- 被告
- 林映烜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105 年4 月6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行至第二行關於「兩造共有坐落南投縣竹山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六○八點三五平方公尺之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共有坐落南投縣竹山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六○八點三○平方公尺之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