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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簡字第41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418號

原告
林欣蓓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律師
被告
林杰陵
被告
林薏婷
被告
林湘娜
被告
林修佐
被告
林福經
被告
林黃麵
兼上一人
林恕錩
訴訟代理人
被告
林映烜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105 年4 月6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行至第二行關於「兩造共有坐落南投縣竹山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六○八點三五平方公尺之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共有坐落南投縣竹山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六○八點三○平方公尺之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林錫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簡字第418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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