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埔簡字第3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埔簡字第35號
- 原告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凱泰
- 被告
- 徐蓉君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5 年11月15日以已死亡之人廖繼裕、被告徐蓉君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其中就原告以廖繼裕為被告提起訴訟之部分,業經本院以無當事人能力而另行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在案。而原告對被告徐蓉君起訴之部分,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 年1 月2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6年2 月2 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並於同年月12日生送達原告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