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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簡字第1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丁婉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19號

原告
林嘉明
被告
長易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連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4750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7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6,170 元,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2日以106 年度投補字第468 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5,670 元之裁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6 年11月3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份附卷可佐,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丁婉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簡字第19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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