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簡字第1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19號
- 原告
- 林嘉明
- 被告
- 長易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連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4750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7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6,170 元,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2日以106 年度投補字第468 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5,670 元之裁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6 年11月3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份附卷可佐,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